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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刑法重要考点原因自由行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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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4:42: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能力,才能谴责该行为。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只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而在法考考查时,通常还会考查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即原因自由行为。

各位考生在备考时,需注意掌握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以及法考中常考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例如,甲有过病理性醉酒后伤人的经历,知道自己饮酒后会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饮酒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然后伤害了乙。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责任能力丧失的行为)时,具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甲故意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行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饮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时。


二、法考中常考的原因自由行为

01醉酒

(1)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2)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是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征,第一次饮酒发生生理性醉酒,导致精神病症状,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在发生第一次生理性醉酒以后,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会发生病理性醉酒,仍然利用该情况实施犯罪,应认定构成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02吸毒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因此,不能将吸毒状态认定为免除处罚情节或从宽处罚情节。

吸毒状态产生幻觉,导致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分两种情形:

(1)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例如,甲在家里吸毒,第一次吸毒就产生幻党,在幻觉中认为来拜访自己的朋友乙要来杀自己,于是拿刀将乙砍成重伤,对此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例如,甲在家里数次吸毒,又一次吸毒过程中产生幻党,在幻觉中认为来拜访自己的朋友乙要来杀自己,于是拿刀将乙砍成重伤,对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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