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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你弄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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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7 14:37: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属于“行政行为”一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按照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制定程序、法律冲突的解决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如果不能够准确区分,那么就不能结合考查重点有针对性的学习。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能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职权范围内,任何主体都可以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一次性处理的行为。

通过“可反复”作为判断标准,能够使考生快速的判断出题目中的行为,从而分析出考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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