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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法:药店高价出售口罩被罚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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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4:24: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十分严重,我国全境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均有确诊病例,湖北地区多个城市采取封城隔离措施。

根据专家建议,戴口罩是预防飞沫喷溅感染病毒的重要途径,因此国内口罩需求巨大。但恰逢春节期间、工人放假,口罩生产厂家的上游供货商材料紧缺、口罩生产厂家一时之间压力巨大,全国出现“口罩荒”。为了防止不良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多地政府发文表示将严厉打击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

在此期间,北京市丰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某大药房丰台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药房值此特殊时期将进价为200元每盒(10只装)的口罩定价850元对外销售。丰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房作出了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丰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此高额的罚款的依据为何呢?

首先丰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其辖区内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保障经济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丰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民康泰药房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本案中,药房的行为属于《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予处罚。300万元的罚款,是自疫情防控以来北京地区最大额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若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更为严重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面前,需要国人和衷共济,一起克服难关。我们也在此呼吁大家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保持良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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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中华,中国不会被新型冠状病毒打倒。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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